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原告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許君萍 原告 卓承 周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被告 潘世陽
青霖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陳勝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胡修辰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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