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39號
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同)246,087元,應徵第一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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