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曄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2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冠曄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冠曄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被告前有多次犯罪前科,最近1次於民國97年間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8年間分別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同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78號、99年度簡字第1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上開各罪經同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100年4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動手毀損他人之物品,造成他人財物受損,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素行非佳、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毀損他人物品之價值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