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7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巫依芳 債務人 陳祥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七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祥麟於民國99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500,000元整(實際核撥新臺幣700,000元),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有永豐銀行「薪喜貸」信用貸款申請書乙紙為證。
㈡嗣債務人陳祥麟對前開借款僅繳至民國104年3月5日最後
繳款日即未履行,依上開永豐銀行「薪喜貸」信用貸款申請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新臺幣27,68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㈢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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