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字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叁點伍粒(驗餘總淨重零點玖叁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字丞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0月11、12日凌晨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5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嗣於同年12月17日下午8時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巷口前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3.5粒(驗餘總淨重0.9311公克)。因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可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次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綠色錠劑3.5粒(總淨重0.9340公克,其中0.0029公克經鑑定用罄,驗餘總淨重0.9311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乙節,有蒐證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月
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102年度毒偵字第92號卷第22至23、35、51頁;上開案卷下稱毒偵卷),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乃於102年7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9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亦有本院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書、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通知書、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憑(見毒偵卷第81至83、96至96之1、102頁)。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