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 鄭武松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1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34×10=2720。│├──┼────────────────────────┤│2│聲請人陳稱因使用信用卡、信用貸款等累積債務,惟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消費後是否殘留│││可變現之價值?聲請人並未說明,是請就前開疑問提出│││說明。此外,試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3│請提出所稱曾經繫屬之案件:98年度消債核字第15735│││號裁定之正本或影本。並請檢附證據說明前置協商後,│││聲請人還款之情形為何?(須包括已還款期數、最近一│││次還款之日期、是否已經毀諾?如是毀諾之原因為何?│││是否具備不可歸責事由?)│├──┼────────────────────────┤│4│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安○○○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渠等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包括薪資單、薪資轉帳、或其他可證│││明其資力之文件)。│├──┼────────────────────────┤│5│請提出其租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址之租賃│││契約書、繳費證明,每月支出膳食費2萬元、交通支出│││3000元、稅賦3000元之具體事證、單據。│├──┼────────────────────────┤│6│承上,聲請人前開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此?細算上項支出,聲請人每月必須支出3萬8000元,│││茍加上其扶養配偶安○○○每月1萬元,合計每月須支│││出4萬8000元,請說明其如何履行前開每月支出?│├──┼────────────────────────┤│7│陳報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若伊有子│││女,請一併陳報其子女之戶籍謄本、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每月可得收入。│├──┼────────────────────────┤│8│請陳報債務人最新由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及其勞保局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陳報聲請人於民國98年11月15日因病住院之相關花費單│││據及證明,又是否領有保險給付?如是請一併檢附相關│││證據。另說明伊於98年12月7日出院後,復原之情形為│││何?回診之日期分別為何?因該疾病所生之花費為何?│││(請臚列之,並說明支出之必要為何?)│├──┼────────────────────────┤│10│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其更生之清償方案為何?其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清償之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