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丙○○丁○○戊○○己○○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654、11655、11778、13142、16293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簡字第28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丁○○、戊○○、己○○、乙○○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於準備程序中,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勇如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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