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瀚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複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儷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複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