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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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5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欠繳民國91年至97年度地價稅414361元,今已逾滯納期間,尚未繳納,因被繼承人於97年11月24日去世,且查無繼承人,為保障徵起稅捐,因而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查被繼承人乙○○生前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鎮○○路○○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資料附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譚鈺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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