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8年度訴緝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