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沅玲選任辯護人邢建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沅玲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沅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而自民國102年4月26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戊字第57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新楣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