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藍祥潤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卉
徐幼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19日裁定,請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