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91號聲請人 施正宗 相對人朝陽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誥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11月25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125E766)調解結果,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6,422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係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6,422元,因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履行,爰聲請就調解結果,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08年11月25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上,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125E766)為證,堪信屬實,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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