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0號上訴人 楊景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佳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萬元(即第一審判決之慰撫金30萬元扣除被上訴人與有過失減輕賠償之6萬元及上訴人同意賠償之慰撫金7萬元,剩餘17萬元之慰撫金為上訴人不服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