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49號原告 陳寶憑 被告臺南市麻豆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登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應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始得依同條項第6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亦未具體特定其據以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