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陳文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 黃百宏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黃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7,1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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