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
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陳順帝 成立調解,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