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8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被告 陳皓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煜庭附表:113年度基小字第83號編號請求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46,938元自112年4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按週年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自112年5月30日起至112年7月29日止,按週年百分之0.2595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自112年7月30日起至112年11月29日止,按週年百分之0.2595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0.519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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