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林明鼎 即林明鼎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