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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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 關慶豐 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361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4日製作之分配表變更後可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12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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