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湘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沈湘茗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