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姜又文 被告 戴諺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林岷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容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