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36號原告庚○○
癸○○壬○○辛○○戊○○己○○丑○○子○○卯○○丁○○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 律師
郭玉瑾 律師被告 吳秉睿
甲○○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曾酩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