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被告日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