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舜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