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2號、98年度偵字第14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DVD光碟壹套(共叁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王明璞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故扣案之盜版DVD光碟1套(共3片),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又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犯同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盜版DVD光碟1套(共3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所販買之商品(98年度偵字第14871號偵查卷第52頁參照),被告所犯係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該案既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