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助字第3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11月28日以92年度簡字第4170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並於93年2月2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4年9月21日以94年度簡字第3735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94年10月31日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