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商業會計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2.14│94年3月起至94年8月止│├──────────┼──────────┼──────────┤│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690號│第86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62號│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3.31│97.01.2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62號│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判決├──────┼──────────┼──────────┤││判決確定│97.05.12│97.02.09│││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98號│1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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