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15號原告 程子欽 被告 程弘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246號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