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蕭呈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欣源 、 邱正宇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