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506號原告 陳郁潔 (地址詳卷)被告 于季翔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16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