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志緯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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