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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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
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即子女 陳瑞容 之生父 陳火福 本姓「林」,小時候在緬甸被姓「陳」人士收養,所以改姓「陳」,今因子女陳瑞容之生父陳火福已於民國96年4月1日死亡,生前遺願即是希望子女陳瑞容變更姓氏為母姓「林」,爰聲請變更子女陳瑞容姓氏改從母姓「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為憑,惟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詢及有無子女陳瑞容現在之姓氏對其不利之事實或證據提出時,僅陳稱:「我覺得姓陳命不好,他父親被人收養」等語;而子女陳瑞容到庭亦僅泛言:「是不至於會有不利的影響,是爸爸有托夢給我,希望能改姓林,我們現在在骨灰談上已經改姓林了」等語(均參見本院97年5月5日非訟事件筆錄),是以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姓氏「陳」對子女陳瑞容有何不利之影響。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陳瑞容從母姓「林」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l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玉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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