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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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一月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聲請書誤載為四月〕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貳、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