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2883號判決、98年度桃交簡字第3043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6月26日│民國96年10月18日│││(聲請書誤繕為6│(聲請書誤繕為10│││月25日)│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速偵│檢察署98年度撤緩│││字第2056號│偵字第36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98年度桃交簡字第││實││2883號│3043號││審├──┼────────┼────────┤││判決│97年7月17日│98年9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桃交簡字第│98年度桃交簡字第││判││2883號│3043號││決├──┼────────┼────────┤││判決│98年8月21日│98年10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