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735號債權人 吳緻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芷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催告債務人履行之證明。
㈡利息起算日依據。(未約定清償期之債務應自受催告時起算
利息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