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