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7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李坤 原債務人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永志 債務人沈永志債務人 沈永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