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