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丙○○○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96
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