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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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告 鄭瑞娟

被告 劉文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13年度金訴字第2421號詐欺等案件」應更正為「113年度易字第2421號傷害案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附民字第380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案由欄誤寫情形,惟此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澤榮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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