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被告 旭鴻 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益

被告 陳瑮穎陳雪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2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67,54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879元,原告僅繳納81,528元,尚不足351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3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雅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832,732元

1

利息

6,832,732元

114年2月2日

114年3月25日

(52/365)

3.425%

33,339.99元

2

違約金

6,832,732元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25日

(23/365)

0.3425%

1,474.65元

小計

34,814.64元

合計

6,867,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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