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2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67,54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879元,原告僅繳納81,528元,尚不足351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3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雅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832,732元
1
利息
6,832,732元
114年2月2日
114年3月25日
(52/365)
3.425%
33,339.99元
2
違約金
6,832,732元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25日
(23/365)
0.3425%
1,474.65元
小計
34,814.64元
合計
6,867,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