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即原告A女(真實姓名法定代理人A女父同上
A女母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提出上訴狀影本(見民事訴訟訟法第119條第1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提訴狀影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