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0號原告 劉國強 被告 鍾榮材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10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返還屏東縣○○鄉○○段○○○○○號,本件追加之訴其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37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4.28平方公尺×108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200元=131,376元),原告尚應補繳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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