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代理人 孟昭慶
楊程緯 被告沈𧃞伃
沈謚順 陳樺 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沈𧃞伃於民國93年至98年間邀同被告沈謚順、 陳樺澐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1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61,353元,並約定自被告沈𧃞伃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32期,倘被告沈𧃞伃未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就應付未付之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上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沈𧃞伃完成學業後,並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534,35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11紙等件影本在卷為證(參見本院卷第6至20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可採。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借款人即被告沈𧃞伃於93年至98年間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11筆,共計561,353元,並邀同被告沈謚順、陳樺澐為連帶保證人,而依本件借貸契約約定被告沈𧃞伃應於完成學業滿1年之次日起依約清償本件借款,詎被告沈𧃞伃並未依約償還本件借款,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534,352元之事實,業如前述;則原告依本件借貸契約約定主張本件借款債務已全部到期,被告沈𧃞伃應即為清償乙節,自屬有據。又被告沈謚順、陳樺澐既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沈𧃞伃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順成附表:
┌──┬─────┬────┬─────┬──────────────┬───────────────────────────┐│編號│放貸金額│貸放日│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年月日)│(新臺幣)├──────────┬───┼──────────┬────────────────┤│││││起迄日(年月日)│年利率│起迄日(年月日)│年利率│├──┼─────┼────┼─────┼──────────┼───┼──────────┼────────────────┤│1│54,811元│93.12.29│27,810元│101.2.1至101.6.27止│1.83%│101.3.2至101.6.27│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101.6.28至清償日止│2.83%│101.6.28至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2│60,811元│94.4.27│60,811元│101.2.1至101.6.27止│1.83%│101.3.2至101.6.27│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101.6.28至清償日止│2.83%│101.6.28至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3│57,383元│94.12.8│57,383元│101.2.1至101.6.27止│1.83%│101.3.2至101.6.27│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101.6.28至清償日止│2.83%│101.6.28至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4│66,383元│95.4.24│66,383元│101.2.1至101.6.27止│1.83%│101.3.2至101.6.27│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101.6.28至清償日止│2.83%│101.6.28至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5│57,382元│95.12.13│57,382元│101.2.1至101.6.27止│1.83%│101.3.2至101.6.27│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101.6.28至清償日止│2.83%│101.6.28至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6│69,382元│96.4.16│69,382元│101.2.1至101.6.27止│1.83%│101.3.2至101.6.27│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101.6.28至清償日止│2.83%│101.6.28至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7│33,286元│96.11.13│33,286元│101.2.1至101.6.27止│1.83%│101.3.2至101.6.27│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101.6.28至清償日止│2.83%│101.6.28至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8│44,918元│97.4.16│44,918元│101.2.1至101.6.27止│1.83%│101.3.2至101.6.27│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101.6.28至清償日止│2.83%│101.6.28至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9│41,859元│97.11.20│41,859元│101.2.1至101.6.27止│1.83%│101.3.2至101.6.27│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101.6.28至清償日止│2.83%│101.6.28至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10│37,849元│98.5.4│37,849元│101.2.1至101.6.27止│1.83%│101.3.2至101.6.27│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101.6.28至清償日止│2.83%│101.6.28至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11│37,289元│98.11.9│37,289元│101.2.1至101.6.27止│1.83%│101.3.2至101.6.27│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101.6.28至清償日止│2.83%│101.6.28至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年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