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 鄭尹雄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 鄭榮輝
鄭榮欽 鄭榮賢 鄭沛瑩 鄭鈺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99,875元【即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價額,臺南市○○區○○段○○○○號部分:3,1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894.83平方公尺=2,773,973元,同段147地號部分:3,1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66.42平方公尺=825,902元,合計為3,599,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3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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