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榮廣 被告 陳先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1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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