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賓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忠明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