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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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林義芳
林 陳罔犇 林品辰 林家禎 林瑞萍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品希 被告 歐順 將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3年度訴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