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 鄭建興星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星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營業處所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統一編號為000000000,負責人為 黃樹傑 ,住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九樓)為星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星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星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呈送股東會承認在案,經徵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公司股東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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